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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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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特与你单位签定本年度农产品安全责任书。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十篇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积极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

三、建立企业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落实企业内部检测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要建立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货销售台账。

四、凡进入本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生产基地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五、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要在每个交易日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使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情况。特别是对果蔬区重点区域,要坚持进入果蔬批批抽检、样样抽检,如发生农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置,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禁止该市场销售。

七、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包装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八、本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内容管理操作,如有违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有相关部门严厉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丹凤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负责人:

丹凤县超市负责人:

二0xx年xx日xx月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2

为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先介入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规模基地(大户)、农资市场等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提升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与签订如下监管工作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营造宣传氛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

二、认真将你单位属辖监管的重点对象、监管内容及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做到有领导分管,有具体监管责任人,基地大户有生产主体责任人,并负责签订好相应的监管责任书和承诺书。要对具体监管责任人、主体责任人分别做好业务培训和工作督查、考评。

三、要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强化农产品生产规范化管理,按照小农资行业整治与规范工作的要求,加大农资源头和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着力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工作中去。

四、认真开展好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例行抽检工作。确保全年种植业农产品、水产品检测合格率98%以上,畜产品检测合格率99%以上。做到规范、合法,并及时做好检测结果的通报或处理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在建立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加强演练,及时做好针对性的实用修正。

六、重点突出检查生产过程记录台账、农业投入品仓库、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情况,以及农产品的包装标识,销售流通环节的供证供票、索证索票等情况。要全面落实好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制度。检查时要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落实整改,若有严重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确保100%的安全。

七、具体工作指标任务。①完成农产品生产基地规范化建设达标家;②完成“放心”农资经营连锁店达标单位家;③完成农产品生产基地抽样达检样本个;④完成农产品监管信息报送篇;⑤在建立快速检测室的乡镇必须完成下达的检测任务;⑥新增“三品”基地亩,产品只;⑦对涉及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乡镇,要求换证率达85%以上。(具体祥见附件)

八、认真做好监管工作情况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完成半年度小结和年度总结,以利于掌握动态和不断完善监管机制。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农业局责任单位

代表:代表:

年月日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3

为切实做好20xx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避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现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工作指标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认真配合国家和省有关质检机构完成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农产品农药残留例行检测抽检工作,突出重点产品、关键季节农产品监测。

(三)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继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全面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五)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使农药滥用和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整治。

(六)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二、检查考核

区农业局年底将对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如果表现突出,将予以表彰,如果工作不力,将通报批评。

三、责任追究

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宁江区农业局宁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签字)(签字)

二○一一年五月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养殖场(户、小区)进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小区)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档案。

2、做好检疫工作,严把动物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养殖场(户、小区)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二、动物养殖场(户)主的责任:

1、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测。

2、动物养殖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若需购买或引进畜禽,必须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购买和引进,并按规定申报检疫。出售畜禽前1天、购进畜禽后3天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4、必须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中兽药饲料使用记录完整。

5、同时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6、动物养殖场应严格执行无公害畜禽生产技术规程,严格饲料、兽药、饮用水等投入品管理,严禁使用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不人药兽用,严格执行休药期

7、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8、不得出售病死畜禽,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9、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各一份,一份交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管单位: 代表签字:

动物养殖场: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市民消费安全,坚持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绥化市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与城区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履行查证验物义务,在生猪进场时查验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确保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得进场。不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断改善企业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建立健全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积极开展生猪宰前尿液“瘦肉精”检测工作,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及时向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报告。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主动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工作。

五、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配置生猪留置场所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相应制度。对经检疫不合格并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的和经监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及其产品,主动采取留置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六、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出厂生猪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零。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责任期为一年。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6

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xx]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农产品安全工作实际,胡屯镇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农产品监管措施,建立一个机构完善、措施到位、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安全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三)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具体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村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保证有2个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行政村设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员,负责村级农产品质量监管与信息报送工作。

(三)认真执行上级部门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蔬菜产区无高毒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确保上市产品的包装内可以查询到生产农户的信息。

(五)认真落实农产品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每个生产基地、每个蔬菜大棚、每块菜田都要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人,并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机构设置不健全,或不能有效运转、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分解不明确,将追究责任;对于监管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过或撤职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胡屯镇人民政府(盖章)代表:(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代表:(签字)

20xx年月日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7

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农产品安全工作实际,胡屯镇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 工作目标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农产品监管措施,建立一个机构完善、措施到位、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安全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三)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具体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村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保证有2个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行政村设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员,负责村级农产品质量监管与信息报送工作。

(三)认真执行上级部门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蔬菜产区无高毒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确保上市产品的包装内可以查询到生产农户的信息。

(五)认真落实农产品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每个生产基地、每个蔬菜大棚、每块菜田都要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人,并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三、 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机构设置不健全,或不能有效运转、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分解不明确,将追究责任;对于监管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过或撤职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胡屯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民委员会(盖章)

X年XX月XX日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为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经林场研究决定,特向你村下达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

一、 主要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各村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分工,村长是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是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目标

(一)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禁止国家规定禁用的高毒农药在种植业产品上使用;禁止国家规定的限用农药在对应的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园艺作物上使用;禁止“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在畜产品上使用;禁止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在水产品上使用。

(二)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

1 、蔬菜的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 、水果、食用菌、茶叶的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

3 、畜产品的“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和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生鲜乳中的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

4 、水产品的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受理率、查处率达到100%.

(四)监测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追溯处理率达100%。

(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实现质量可追溯。

三、考核办法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农村工作的考核,不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排名并通报。

四、责任追究

(一)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对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因处置不当或放任、引导、协调媒体宣传报道不当,或越权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所涉及到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人(签名)

村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20xx年3月19日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动物屠宰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2、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查证验物制度,做到出厂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做好检疫记录台账,严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动物屠宰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

5、制度健全。包括: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记录完整。包括:检疫申报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及报告记录、耳标及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7、检疫工作室张贴法律法规、检疫管理制度、检疫程序、岗位责任制、投诉电话,悬挂执法标志。

二、定点屠宰场的责任:

1、动物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隔离观察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制度。

4、记录完整。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待宰急宰记录、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及报告记录。

5、按照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并做好登记、存档。

6、按规定和要求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8、场内设置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室,检疫工作室。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屠宰场各一份,一份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10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了切实搞好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县农业局与各乡镇、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单位签订工作责任状:

一、责任对象

乡镇农技站长、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负责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等相关股站长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分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二、责任内容

1、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不因工作不力而发生较大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的各项工作,如质如期完成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

3、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在农产品种植、加工环节不使用可能为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责任考核

县农业局将组织考评小组,对各乡镇、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考评,纳入县农业局对各乡镇年度农业生产目标考核,并对因工作不力而发生较大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追究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签定双方各执一份

湘潭县农业局(盖章) 责任单位:

局 长 : 责任人 :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