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贯彻总公司开源节流的精神,本着既提高办事效率,又节约费用支出的原则,现就总公司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作如下补充。 一、部门正职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 二、部门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出差,单程连续乘其它交通工具至少需要16小时方能到达目的地者,可乘坐飞机。 三、部门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应事先报请主管财务工作的总公司领导审批。 四、原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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