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催缴通知书 篇1
安监管催字〔 〕第( )号
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
本机关于X年XX月XX日发出( )安监管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X年XX月XX日前将罚款缴至 银行。[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帐机构直接收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通知当事人。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催缴通知书 篇2
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环水罚字〔20xx〕第74号)已于20xx年5月29日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至今未缴纳罚款。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罚款催缴通知书》(深福环水催字〔20xx〕第47号)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年2月19日
行政处罚催缴通知书 篇3
张:
20xx年7月28日,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京保监罚〔20xx〕45号)。
我局已于20xx年9月23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保监公告〔20xx〕26号),现公告期满,你尚未按规定缴纳4万元罚款。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执行催告通知书》(京保监便函〔20xx〕3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你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你享有对不能按期履行行政处罚罚款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要求陈述和申辩,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执行催告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我局,并附相应证明材料,逾期未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执行催告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中国北京监管局
年12月25日